各教职工:
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第九条的规定: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,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。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,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,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。为不影响各位老师的个人所得税扣缴,请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老师在2020年12月底之前,登录并更新个人所得税APP,对2021年的专项附加扣除进行确认操作(操作说明见附件《关于确认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操作说明》)。敬请周知。